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蔣家麗)近日,花垣縣人民法院立案庭調解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。11歲男孩小明(化名)在校門口的文具店花費21252元購買大量游戲卡片,商家起初拒絕家長的退款要求,后在花垣法院的調解下同意退款。
被告吳某某在校門口經營文具店,他在向小明銷售游戲卡片時,要求小明加其QQ號及微信,成為好友后,吳某某通過聊天向小明推銷游戲卡片。4月至5月期間,小明通過QQ、微信轉款和發(fā)紅包的支付方式向吳某某購買了價值21252元的游戲卡片。小明的監(jiān)護人發(fā)現(xiàn)后,要求吳某某退款,但吳某某都以各種理由不予退款,小明的監(jiān)護人遂起訴至法院。
花垣法院受理案件后,承辦法官組織雙方調解,小明未經監(jiān)護人同意,私拿家長資金購買游戲卡片的行為與其年齡、智力和認知不相符,其監(jiān)護人不予追認小明購買游戲卡片的行為;吳某某表示卡片一旦拆開,就沒法二次銷售,自己是正常經營,為消費者提供相應的服務。雙方各抒己見,承辦法官本著妥善化解糾紛的原則,分別給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,講解未成年人進行民事行為的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最終雙方自愿達成協(xié)議,并現(xiàn)場履行。
法官說法: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十九條規(guī)定: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認;但是,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。
生活中,家長應對孩子加強監(jiān)督管理,妥善保管自己的有效身份信息、銀行卡密碼等,并履行好監(jiān)護職責,引導未成人正確消費。商戶也應主動承擔企業(yè)的社會責任,共同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。
責編:李穎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